新手調香師 · 82
有 156 筆紀錄帶著人體毒性資料,而其中 57 筆的受試者是兒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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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性欄多半寫的是大鼠與小鼠。但全庫有 156 筆紀錄帶著人體的數字——標示是 oral-man(102 筆)、oral-child(57 筆)、oral-human(67 筆)與 oral-woman(1 筆)。其中 121 筆是 TDLo(最低致毒劑量)、89 筆是 LDLo(最低致死劑量)。而供應商最多的那幾支不是冷門化學品:茶樹油 101 家、水楊酸甲酯 88 家、醋酸 82 家、香豆素 74 家、樟腦 66 家、苦杏仁油 37 家。這些數字全部是誤食的情境,跟你在皮膚上用的劑量無關——但它們的存在本身說明了一件事:這些材料進過急診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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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性欄看久了會麻痺。它們大多長這樣:
口服大鼠 LD50 > 5000 mg/kg
**大鼠、小鼠、天竺鼠、兔子。**看幾百筆之後那些數字就變成背景。
直到你看到「oral-man」。
156 筆
我把全庫的 toxicity_oral 欄掃過一次,找人體的標示:
| 受試者標示 | 出現筆數 |
|---|---|
| oral-man | 102 |
| oral-child | 57 |
| oral-human | 67 |
| oral-woman | 1 |
合計 156 筆紀錄帶著至少一項人體資料(一筆可以同時有好幾種標示)。
有口服毒性資料的紀錄總共 5,185 筆,所以人體資料佔 3.0%。
而數據的種類是這樣分的:
- TDLo(最低致毒劑量):121 筆——觀察到毒性效應的最低劑量
- LDLo(最低致死劑量):89 筆——記錄到死亡的最低劑量
89 筆。
那不是冷門化學品
按供應商數排:
| 材料 | 供應商 | 人體資料 |
|---|---|---|
| 茶樹油 | 101 | TDLo 500 µL/kg |
| 水楊酸甲酯 | 88 | LDLo 355 mg/kg |
| 醋酸 | 82 | TDLo 1470 µg/kg |
| 香豆素 | 74 | TDLo 87 mg/kg |
| (±)-樟腦 | 66 | TDLo 51 mg/kg |
| 鄰位癒創木酚 | 61 | LDLo 43 mg/kg |
| 樟樹皮油 | 50 | LDLo 50 mg/kg |
| 鹽酸 | 48 | LDLo 2857 µg/kg |
| 松油 | 38 | TDLo 4700 mg/kg |
| 苦杏仁油 | 37 | LDLo 107 mg/kg |
| 松節油 | 35 | LDLo 2857 µL/kg |
| 肉豆蔻皮油 | 34 | TDLo 400 mg/kg |
茶樹油、水楊酸甲酯、香豆素、樟腦、苦杏仁油——這些是家裡會有的東西。
(香豆素、松油這個系列都寫過,而我當時沒有注意到它們在這份名單上。)
這些數字能講什麼、不能講什麼
**它們全部是誤食的情境。**TDLo 與 LDLo 記的是吞下去之後發生的事,而你在配方裡做的是皮膚接觸。兩者的劑量與吸收路徑完全不同,不能互相換算。
**它們也不是安全上限。**LDLo 是「有紀錄的最低致死劑量」——那是個案報告的最小值,不是一條線。它下面沒有「安全」的意思,上面也不是「一定會死」。
**它們的樣本是意外。**這類數據來自中毒個案與職業暴露報告,不是設計過的實驗。所以有沒有這個數字,取決於有沒有人送過急診並被寫成報告。
**那 57 筆兒童資料尤其要這樣讀。**它們存在,是因為那些事發生過。
那它有什麼用
**一、它是一個「這支材料進過急診室」的訊號。**沒有人體資料不代表安全,但有人體資料代表這支材料在真實世界造成過可記錄的傷害。
**二、量級可以比較。**同樣是 LDLo:鄰位癒創木酚 43 mg/kg、樟樹皮油 50 mg/kg、苦杏仁油 107 mg/kg、水楊酸甲酯 355 mg/kg。差一個數量級的東西不該用同一種謹慎程度對待。
**三、它提醒你保存與標示的問題。**這些材料在你的架上,而架子旁邊可能有人。幫小孩辦調香活動那篇的社群意見裡,最有價值的那幾則講的就是這個。
**四、它不能拿來嚇人。**這些材料合法、常用、在正確的用法下沒有問題。存在毒性資料與「不能用」之間隔著劑量、路徑與暴露情境三件事。
實際可以怎麼做
- **看到
oral-man或oral-child,先看它是 TDLo 還是 LDLo。**兩者差很多。 - **不要把誤食劑量換算成皮膚用量。**路徑不同。
- **加標示、鎖起來、不要分裝進食品容器。**這是這份名單最直接的用途。
- 沒有人體資料不等於比較安全,只代表沒有可引用的個案。
- **要判斷配方裡的用量,去查 IFRA 標準,不要查毒性欄。**那兩個欄位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。
這篇沒有建立的
- **這是欄位掃描,不是毒理學分析。**我數的是資料庫怎麼記,沒有回去看任何一筆的原始文獻。
- **156 筆是用 oral-man/child/human/woman 這四個字串撈的。**別的寫法會被漏掉,所以那是下限。
- TDLo 與 LDLo 的定義我用的是通行的說法,各資料來源的判定可能不同。
- 同一筆紀錄可以有多個人體標示,所以四類的加總大於 156。
- 這些數據的年份多半很舊(松油那筆是 1981 年),而個案報告的品質不一。
- **我沒有查任何一支材料的 IFRA 限量。**這篇完全沒有處理配方用量的問題。
- **「有人體資料代表進過急診室」是推論。**有些數據可能來自職業暴露或臨床試驗,不是急診個案。